轉知縣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溯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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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2-22 13: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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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1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辦理。 |
二、 |
依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以下簡稱僱用辦法)之人員,其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
三、 |
復依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略以,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
四、 |
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休假改進措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準用前開112年12月27日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
(三) |
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 |
五、 |
另案內人員如係依中央計畫(補助款)進用,其經費來源逕由各用人機關(單位)向中央爭取經費,以撙節開支。 |
六、 |
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本府108年8月1日府人考字第1080267994號函辦理。 |
七、 |
本案所需經費請於各機關學校原編列經費內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