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協助行政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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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4-02-20 1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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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10416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及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
三、 |
綜上,考量實務上有部分代理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惟仍需配合校務推展協助相關行政事務情形,請貴校評估代理教師協助行政事務之適宜內容和時間,授課節時數得依本縣國中、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規定本權責酌減,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至兼任、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特定、特殊類科或編制內專任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者,依前開辦法之規定,兼任及代課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各處(室)行政職務;審酌兼任及代課教師係屬「部分時間」擔任學校課務者,爰亦不應再指派其協助行政工作(如:資訊、午餐、閱讀等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