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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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3-11-02 1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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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銓敘部原函說明二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範圍,對於公務員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不論有無收取報酬,均有違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二、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 整體目的:視公務員所為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 時間頻率:公務員從事涉及商業性事務或經營自身社群平臺倘過於頻繁,易使民眾產生公務員有與商業事務過從甚密或不專心職務之印象,爰就公務員所為涉及商業性事務之時間頻率納 入考量。
- 所得利益:公務員因消費、試用,以及透過商業活動或網路平臺運作模式且非主動經營而獲致他人提供符合市場交易情形之利益,非屬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範疇;惟公務員所獲取利益如有大於市場交易情形,則負有說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