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稱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請貴校落實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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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2-12-22 13: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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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該署111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65074號函辦理。 |
二、 |
查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第3項)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第6項)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
三、 |
次查教育部109年11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28200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權責單位為學校;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具有大學以上學位證書,上述大學以上學位證書,係指依學位授予法取得國內大學之學位,或具國外學歷採認之大學學位。」 |
四、 |
綜上,請各校進用代課、代理教師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