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2-11-15 16:35:49 點閱:273
說明: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 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應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進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前開各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