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11-10 10:02:52 點閱:495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1月3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1004087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注意事項本府業以111年9月27日府教體字第1110370797號函(諒達)知各校。 |
三、 | 依旨揭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學校或家長會為進(運)用外聘運動教練,應訂定審查程序,依程序審查合格後進(運)用,並以書面詳實記錄;續依第7點規定,進(運)用外聘運動教練應載明契約目的、契約期間、資格、運動種類與項目、工作內容、報酬等事項,並得依實際需求,增訂其他記載事項。 |
四、 | 於訂定上開審查程序時,請於簡章規範應考人應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以作為積極條件之ㄧ,確保應考人具備該運動種類之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