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2-09-08 15:23:10
點閱:425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日總處組字第1110020899號函辦理。 |
二、 |
查銓敘部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1115485424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惟不得逾原聘用人員或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僱。 |
三、 |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酌前開銓敘部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項。該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函、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及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