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8-30 14:30:54 點閱:531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8月23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10030542號函辦理。 |
二、 | 本辦法第27條明確規範專任運動教練不得在校外兼職(第1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每學期報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 | 在各級學校兼課,每週不超過4小時(同條第1項第1款)。 |
(二) | 擔任各該專長運動種類之體育團體職務,且不影響學校本職工作。所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8小時(同條第1項第2款)。 |
(三) | 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接受商業代言(同條第1項第3款)。 |
(四) | 依其他法令規定兼職(同條第1項第4款)。 |
三、 | 專任運動教練擔任企業排球聯賽教練或球員,不論是否影響本職工作,若未符上揭規定,請依本辦法第32條第2項第5款第7目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