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1-04-22 11:59:56 點閱:94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840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9年7月14日鹽中人字第1090002435號函。
二、所詢旨揭規定是否涵括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參考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而該函所提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業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中調整為第32條第1項第7款。
三、檢附教育部104年函文供參。